编辑: 赵志强 | 2013-09-08 |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和所披露的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上所有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所有口头陈 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七、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八、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1-3-4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挂牌 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 领航科技/公司/本公司 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四川 中节能集团四川实业有限公司 中节能深圳 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领航光电 成都领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集团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节能反光 成都中节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订)》 经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8月5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的规定审议通过的,将于公司本次 挂牌后生效的《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修订)》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 报稿)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最终经签署并作 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4]第810060 号)中汇会计师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5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 用基本标准指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领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申报期、最近两 年、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