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3-09-08 |
200 人, 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符合《业务规则》相关 规定. 1-3-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规 定的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成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1月18 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编号:510100000129299.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续已满两年. [公司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的设立 部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持续运营两年 以上,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的说明和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转让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系列微结构光学材料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领航科技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业务明确.经核查,除本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领航科技的主营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