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3-09-13 |
2011 年09 月30 日至长期.
(二)公司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 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和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本次股份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以及 《基本标准指引》 等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应具备的 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并依据其他专业机构专业意见,得出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关于股份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 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
二、本次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所述, 公司系由
2011 年9月30 日依法设立的宜昌恒友化工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恒友股份的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业务 合同、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公司近两年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行业农药中间体、 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经核查,公司现已取得经营所需资质.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法律意见书》之
九、公司的业务;
(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质证书 所述,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 况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3、 根据中喜出具的 《审计报告》 显示, 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72,316,065.77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69,849,572.57 元,占比 96.59%;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97,128,940.85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93,651,709.46 元,占比 96.42%.主营业务 收入在当期营业收入中占比较高,主营业务突出.
4、根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司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友股份业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如本《法律意见书》之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 所述,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制度.同时,股份公司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