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9-16 |
(六)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指 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赋予现有 机构相关业务资质. 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支持各类实施机构 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 推动实施机构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产业资本合作, 提高 业务能力特别是股权管理能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 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七) 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 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 募资管产品、 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 市场化债转股.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筹集 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 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 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 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
5 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 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 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
(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探索以试点方 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 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 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 《指导意见》 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 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 出明确约定;
推动将市场化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 推动企业改 组改制, 形成股权结构多元、 股东行为规范、 内部约束有效、 运行高效灵活的治理结构.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二) 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 针对转股企业存在的股东行为规范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问 题,研究加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