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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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层(750011) 17/F,No.15 Building B,Yueh city, Jinfeng District, 750011,Yinchuan, China Tel: +86 951-5057676 Fax: +86 951-5057863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 )与北京 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 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 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6 年4月出具《关于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6月2日出具的 《关 于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 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股票挂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有关资 料 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 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所 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 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 缩略语、 术语, 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 《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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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馈意见》问题一
(一)题目 关于资质. 请主办券商、 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 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