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09-17 |
5 材料.
2016 年3月1日,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直 遵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任何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软件开发、销售, 以及在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源等领域搭建运营大型信息化综合平台的研发、销售、 服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经营不需要特殊的资质、许可以及特许经营权, 有限公司于
2014 年11 月18 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
2015 年3月13 日起软件企业 认定及年审工作已停止执行,但公司仍适用软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的优 惠政策;
2、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不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
3、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无 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造成影响.
二、《反馈意见》问题二
(一)题目 关于关联方.(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是否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控制的公司能否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与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其解决情况. (2) 请主办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 见: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 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 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二)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及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1 姚永宏 实际控制人、董事 存在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2 姚永福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存在
3 易经投资 股东 不存在
4 任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
5 周思雨 董事 不存在
6 刘承玉 董事 不存在
7 张宁 监事 不存在
8 贾斐 监事 不存在
9 杨彬 监事 不存在
10 姚永刚 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
11 神州数码(已注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不存在
12 阳光建筑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存在
13 宏业达(已注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不存在
14 胡新丽 实际控制人亲属 存在
15 姚永昌 实际控制人亲属 存在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情况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15 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2014 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姚永昌 房屋租赁
14000 元 胡新丽 房屋租赁
50000 元20000 元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金额 偿还金额 期间 性质 是否计息 有限公司 姚永宏
401698 元2014 年度 流动资金 拆借 否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姚永宏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