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3-09-19

0 629,140,000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8 年8月15 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关于郑州煤电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之核查意见书

1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上市流通申请之核查意见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欧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郑州煤电 保荐代表人名称: 江岚、李丹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600121 2008 年8月关于郑州煤电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之核查意见书

2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方案概述:保持公司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 权登记日的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支付 3.8 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股份

8208 万股,对价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5 年8月15 日经公司

200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05 年8月22 日实施.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作为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郑煤集团)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 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2、同意并将履行郑州煤电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郑州煤电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该方案的规定,由郑煤集团向公司的流通股股 东支付对价,以使其持有的郑州煤电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郑煤集团将依据有关规 定将其持有的、履行该等支付对价义务所需数量的郑州煤电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托管手续,以确保履行该等支付对价义务.

3、自非流通股份获得 上市流通权 之日起,至少在

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 转让,但下述行为除外: 3.1 经郑煤集团股东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进行的定向回购;

3.2 在定向回购无法进行的前提下,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而向战略投资者进行 的股权转让行为.

4、 自郑煤集团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 诺期满后, 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 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 月内不超过 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5、在遵守前项承诺及定向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郑煤集团 关于郑州煤电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之核查意见书

3 还作出如下承诺: 5.1 出售价格不低于既定的最低出售价格. 5.2 郑煤集团确定的当前最低出售价格为 4.60 元/股.最低出售价格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2.1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造成的股份变化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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