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3-09-22

3、公司设监事

1 名,由陈洁担任.

4、首任总经理

1 名,由代高旭担任,由执行董事任命,全权负责: (1)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公司所有项目的技术开发、专利申报、产品注册、产品生产及产品销 售等相关事务;

(3)公司招聘、安排人员任职公司相关职位;

(4)其他未尽事务.

5、公司的设立、运行、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都应当符合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遵守甲方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 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执行的各项制度.

6、公司其他决策事宜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各组织机构行使其权利及义 务,各方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各出资人权利

1、各方有权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对公 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2、各方有权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有权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如公司不能完成设立,在承担出资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出资人有权 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5、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 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各出资人义务

1、各方应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并配合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流程.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 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

5、出资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6、出资人在本公司成立时共同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出资人应当遵守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出资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 支项目.

2、本协议签订时,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垫付成立公司的费用,公司成立之 后,上述费用由公司返还甲方.

3、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出资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出 资人一致同意, 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 所耗费用按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八条 财务、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审查验证.

2、公司经营所得,在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提留公积金和职工奖励、福利等 各项费用并扣除公司经营管理各项费用成本后剩余部分为公司利润, 由各出资人 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分红时间原则上为每个会计年度届满后

4 个月内.

3、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 其行为给公司及其它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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