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3-09-22 |
2、在公司未成立之前,未经各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公司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守约方所有,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按实 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竞业禁止约定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各出资人均不得自行(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者另成立 项目或公司) 、或者透过亲属、朋友或其他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者 成立项目或公司)从事与公司经营项目类似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 保密 各方保证在合作中所获悉的任何有价值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 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应 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第三方泄 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须赔 偿给披露方及其他各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邮件或邮寄等方 式传递.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 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其它各方一致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 面通知发出十五(15)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 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 本协议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 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各方应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 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将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该不可抗力 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 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 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 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设立上述控股子公司, 可进一步补充和丰富康德莱医械在心内介入领域 的产品线, 形成与公司现有介入类产品优势互补的格局,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 医用介入类产品领域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