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10-03 |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行政总裁」 指 行政总裁;
「首席财务官」 指 首席财务官;
「中国五矿」 指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前称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 司,一间於一九五零年四月七日根泄勺⒉岢 立之国有企业,并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中国五矿集团」 指 中国五矿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不包括本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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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中国五矿股份」 指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十六日根泄勺⒉岢闪⒅煞萦邢薰,由中 国五矿直接拥有约 87.538% 权益及中国五金制品有限 公司 (中国五矿之全资附属公司) 直接拥有约 0.846% 权益.於最后可行日期,中国五矿於中国五矿股份之应 占权益约 88.384%;
「五矿有色」 指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根泄勺⒉岢闪⒅煞萦邢薰,及於最后可行日期由五矿有色控股直接拥有约 99.999% 权益及中国五矿股份直接拥有约 0.001% 权益.五矿有色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最后可行日 期,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73.69%;
「五矿有色集团」 指 五矿有色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和联系人 (不包括本集 团) ;
「五矿有色控股」 指 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九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根泄勺⒉岢闪⒅煞萦邢薰, 并为中国五矿股份之全资附属公司.五矿有色控股为 五矿有色之控股股东,於最后可行日期,直接持有五 矿有色约 99.999% 权益;
「 《公司条例》 」 指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生效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 条例;
「本公司」 指 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首份公布」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有关产品销售框架 协议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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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分别为 Peter William Cassidy 博士、Anthony Charles Larkin 先生及梁卓恩先生) 组 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为经修订年度上限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一间根 《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 许可从事第
1 类 (证券交易) 及第
6 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 意见) 之受监管业务之公司,就经修订年度上限担任独 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除在本公司持有之股份外,於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中无 任何重大利益之股东;
「发行授权」 指 根就ê
35 至37 页所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之第
5 项普通决议案建议给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或赋予权 利以认购股份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股份;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 《上市规则》 」 指 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修改之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