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3-10-13

1.4.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6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4.7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

1.4.8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 2. 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 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 3. 投标费用 3.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共九章,分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样本)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九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4.2 本招标文件共分两册,如果出现第一册与第二册中对相同内容规定不一致的, 以第二册要求为准. 4.3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4.4 供应商应当注意投标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6 4.5 供应商应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 如果发现有任何缺漏、 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 应在收到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以便及时补齐.否则,由此 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 (详见中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5.2 招标采购单位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已收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5.3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期 6.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为使供应商有 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应答,招标采购单位可 以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6.2 招标采购单位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发布变更公告.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 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文件中 货物需求一览表 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以 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拆开投 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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