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10-13 |
2019 年5月8-3-1 目录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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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 第1题.4 第2题.21 第3题.24 第4题.58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69 第9题.69 第10 题.79 第12 题.87 第15 题.102 第16 题.106
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110 第19 题.110 第20 题.123 第21 题:125
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134 第34 题:134
六、关于风险揭示.138 第40 题.138 8-3-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31、
33、
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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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石 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于2019 年4月17 日下发了文号为上证科审(审核)[2019]50 号的《关于北京石 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 (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 ,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需要本所律 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因此, 本所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注册办法》 、 《上市规则》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8-3-3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有关资料进 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所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除下述事项需要更新及补充披露外, 其他事项与原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 8-3-4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