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10-18 |
1 年:
(一)新生入学前或在复查中,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需在家休养的;
(二)全日制新生因创业所需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须本人提出,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定向录取的研 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交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新生保留入 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出 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
2 周内,研究生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 者须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最多可以延期
2 周注 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
2 周的,视为自动退学,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 法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的除外. ―
3 ―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 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学习、科研及其他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 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者, 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
1 周以内由导师批 准;
请假
1 周以上
2 周以下,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
请假
2 周以上,由导师同意, 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各学 院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在研 究生综合测评时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纪实考核等形式进行.研究生课程成绩的 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含学位课不到
70 分)可以在下一学期开 学一个月内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 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 载成绩时予以标注. ―
4 ―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必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 经导师同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者, 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 不得补考, 可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把研究 生的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开展创业活动可取得社会实践学 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因专业调整、导师变 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如推荐免试、 士兵专项计划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从外校 转入我校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