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10-18 |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申请转出专业和申请转入专业应属同一培养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和 同一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三) 申请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应与申请转入专业初试科 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相同.
(四)申请者当年入学成绩应高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 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第一个学期结束前
1 个月提出,由转出、转入专业双 方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 并由申请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是 否具有专业专长进行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 ―
5 ― 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被录取后一般不可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就 读的本校研究生,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 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出. 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外校研究生,须本人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学的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拟转入 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转入.我校接受转学的专业应与申 请者在读专业相同,且申请者当年入学成绩高于我校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分数线高于原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需中断学习者(含创业 ―
6 ― 者),应办理休学或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本人提出,由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并报 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达
6 周以上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治疗期和医生建议休养期
6 周以上者;
(三)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6 周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 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 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 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浙江省、 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需同 时提交校医院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 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获准复学的研究生,学院可予以注册. 第二十四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 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