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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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 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
5、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6、 《证券法》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通过,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2013 年6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 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7、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
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 订与补充;
9、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 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 修订与补充;
10、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1、 《管理办法》 :指2015 年12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 布并于
2016 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2、《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1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 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7、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