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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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ax)(010)88381869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北京 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 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以 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创业板上市事宜 (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 )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非法律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对发行人本次申请所涉及 的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真实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