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11-13 |
(六)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申请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总数为 2,1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8.20 元/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42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1,680 万股.
(二)根据立信永华于
2010 年6月21 日出具的 宁信会验字(2010)0026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0 年6月21 日止,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59,2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人民币 4,256.801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 54,963.1988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0.00 万元,余 额计人民币 52,863.1988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8,36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真实、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756 号 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 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2,100 万股股票已公开发行,根据立信永华就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 宁信会验字(2010)0026 号 《验资报告》 ,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已经到位,符合《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
(一) 项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260 万元,根据立信永华出具 的 宁信会验字(2010)0026 号 《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 额为人民币 8,36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符合《证券 法》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 监许可(2010) 号 文件及立信永华出具的 宁信 会验字(2010)0026 号 《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2,100 万股,占公司本 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12%,符合《证券法》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和《上 市规则》第5.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 2,100 万股股票后,股东总人数为 33,551 人,不少 于200 人,符合《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根据立信永华于
2010 年1月9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 宁信会审字 (2010)0005 号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行为,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 《上市规则》 第5.1.1 条第
(五) 项之规定.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季伟、季维东和股东徐焕俊、赵蓉和季维佳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符合《上市规则》第5.1.6 条第一款之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