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3-11-13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该等文件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报送深交所和发行 人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 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季伟、季维东已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 明及承诺书》 ,该等文件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报送深交所和发行人董事会 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十)发行人已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交所 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5.1.4 条之规定.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证 券 )作为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 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4.1 条之 规定.

(二)平安证券已指定王泽、崔岭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工作, 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符合《上市规则》第4.3 条之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 上市已获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申请 上市符合《证券法》 、 《公司法》 、 《暂行办法》 、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有关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申请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同意.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罗会远: 胡政生: 二一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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