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3-11-19 |
12 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 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与达刚路机及其子 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与达刚路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达刚路 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对达刚路机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经相关方自查,在本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买卖 达刚路机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变更日期 股份变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