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1-20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 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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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在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 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

5 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在上述进 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 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 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 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 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 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并应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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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 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 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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