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11-20 |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 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 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 司信息披露合规、合法.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 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 构.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10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 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 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中担任董事、 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11 (含全资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