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11-20 |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与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办公室;
(四)董事会秘书;
(五)高级管理人员;
(六)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信息保密管理和日 常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
7 司负责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传递日常工作中所掌握的 第八条所列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及 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 露方面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 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 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 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 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8 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
(三)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四)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 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 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六)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 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等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
9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