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11-27 |
其中: 第5.0.
1、 5.0.1A、 5.0.
5、 5.0.
6、 5.0.
7、 6.2.
7、 6.5.
1、7.1.
3、8.0.
2、10.3.
2、12.0.
1、12.0.
2、12.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 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84―2001,自2001 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
1、3.0.
2、4.1.
2、4.2.
1、4.2.
2、4.2.
5、 4.2.
6、4.2.
9、(
1、
3、4 款)4.2.
10、5.0.
1、5.0.
2、5.0.
3、 5.0.4(1 款)、5.0.
5、5.0.
6、5.0.
7、5.0.
8、5.0.
9、5.0.
10、 5.0.
11、6.1.
1、6.1.
3、6.2.
1、6.2.
5、6.2.
7、6.2.
8、6.3.
1、 6.3.
2、6.3.
3、6.5.
1、6.5.
2、7.1.
1、7.1.
2、7.1.
3、7.1.
4、 7.1.
5、7.1.
6、7.1.
8、7.1.
9、7.1.
10、7.1.
11、7.1.
12、 7.1.
13、7.1.
14、7.1.
15、8.0.
1、8.0.
2、8.0.
3、8.0.
6、 8.0.
7、8.0.
8、8.0.
9、9.1.
3、9.1.
4、9.1.
5、9.1.
6、9.1.
7、 9.1.
8、10.1.
1、10.1.
2、10.1.
3、10.2.
1、10.2.
3、10.2.
4、 10.3.
1、10.3.
3、10.4.
1、10.4.
2、11.0.
1、11.0.
2、11.0.
3、 11.0.
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 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 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 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 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 和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 成果、 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 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 设计、 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 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 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 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 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