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3-11-28 |
七、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国家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本 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 、 《公司法》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华锐铸钢股票上市 法律意见书
7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股 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辉经办律师:姜辉包敬欣 邹艳冬 二00 八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