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12-04
1-2-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 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大道中

42 号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 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满后, 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的 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2、法人股东榄芯实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其他法人股东小榄城建、深圳宝和林、深圳诠晶、天津安兴、平安财智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法人股东平安财智在前述承诺基础上补充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 六个月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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