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12-04 |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文彩、郑明波、易亚男、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李冠群、刘天明、赖爱梅、周立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
36 个月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期满后, 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在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体分配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