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3-12-14 |
6 限.同时,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 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本公司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 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且本公司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所产生 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0.5 亿元/年. 本公司认为,为了保证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正常运转,设定结算资 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是适当的. 据统计, 本公司
2015 年1-9 月份每月的最高日付款结算金额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1 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5.5 27.28 15.25 13.06 23.57 12.78 15.44 14.95 5.1 因此,人民币
20 亿元的最高每日存款余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月 份的最高日付款金额, 并且最高每日存款余额与每月最高日付款金额 之差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对于个别高于人民币
20 亿元的日付款金额, 本公司将采取 先出再进 的解决方案,做到既能保证结算的正常运 转,又能将每日最高存款余额限定在较低且合理的水平.
2、信贷业务. (1)鞍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本公司可以使 用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以及 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按 市场化原则, 且不高于本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 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本公司在鞍钢财 务公司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年.
7 (2)鞍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 不高于本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 如 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