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12-17

2011 年12 月31 日止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的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 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获 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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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8800, www.pwccn.com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2)第276 号 (第二页 共二页) 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 了中国铝业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国铝业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增资发行股份之目的而向其 报送申请文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王笑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宋爽

2012 年3月8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铝业 或 本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铝业 )和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兰州铝 业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7]97 号《关于核 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暨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兰州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中国铝业以每股 6.60 元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36,731,739 股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并完成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的股权分置改革.该次换 股吸收合并中,山东铝业换股价格为 20.81 元/股,换股比例为 3.15:1.兰州铝业的非流通 股股东换股价格为 6.60 元/股,换股比例为 1:1,其流通股股东换股价格为 11.88 元/股, 换股比例为 1.80:1.本公司所持的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的股票不参加此次换股吸收合并,也 不行使现金选择权,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原山东铝业、兰州铝 业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中国铝业,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业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验证并出具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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