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23 |
(二)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
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 A L L E Y | S T O C K H O L 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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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八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运达风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目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
五、发行人的设立.6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6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5
九、发行人的业务.15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十
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9 十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
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8 十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8 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0 十
七、发行人的税务.38 十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7 十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7 二
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7 二十
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7 二十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1 二十
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1 二十
四、结论意见.5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运达风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3-1-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 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事宜于
2017 年10 月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 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 )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 作报告》 ).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