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23 |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由运达有限以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不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 345,551,729.19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 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财通 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和《主承销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审验并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8]378 号《审计报 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运达风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3-1-3-5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22,047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7,349 万股,本次发 行的股份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2018]3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
(二)项至 第
(四)项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01 年11 月30 日,发行人的前身运达有限经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2010 年5月28 日,发行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从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 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已三年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8]3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 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2016 年、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0,484,206.85 元和 80,069,050.51 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8]3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