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23 |
2017 年6月30 日起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及报告期内(即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浩律 师 (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 复披露.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运达风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3-1-3-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除非上下文另 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和释 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运达风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3-1-3-3 第一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2017 年9月6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之内, 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新的授权, 亦未撤销或更改原已作出 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主体资格.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运达风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3-1-3-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创 业板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应满 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