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01-02 |
30 日未做答复且未做说明解释的, 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可组织召开对话会,并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 知对话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单位. (4)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可组织现场检查,并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 检查的时间、 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现场检查结束后主审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 交现场检查报告. (5)主审单位技术评审结束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中应有明确的结论. 具备颁发许可证条件的,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核安全与环 境专家委员会审议. (6)在专家委员会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将最终版申请文 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主审单位在接到最终 版申请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评价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1.7.4 行政决定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和专家委员会意见, 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 行政决定, 并提出拟批准许可证单位的许可范围和许可证条件.经公示后颁发制 造许可证. 1.7.5 公示 国家核安全局将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对拟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 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国家核安全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 监督. 1.7.6 审批结果告知 申请单位具备颁发许可证条件的,国家核安全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许可证 格式见附件 5)并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申请单位不具备颁发许 可证条件的,国家核安全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8许可证延续申请 8.1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8.2 制造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延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公文. (2)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6) . (3)原许可证复印件. (4)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情况. ①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②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说明;
③执行标准情况;
④制造工艺及过程控制;
⑤检验和试验;
⑥特种工艺人员持证的说明;
⑦分包活动;
⑧产品出厂验收意见;
⑨重大不符合项描述、纠正措施及后续行动. (5)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奖惩情况. ①奖励事项及级别;
②惩罚事项(情况描述、处罚类别) . (6)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 ①组织机构;
②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③技术人员总数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及培训情况;
④特种工艺人员;
⑤厂房条件和主要制造装备;
⑥主要检测设备和仪器;
⑦资质情况;
⑧其他有关情况,例如单位性质、名称、住所、面积等. 8.3 延续申请的审批程序等同于初次取证申请的审批程序,但相对简化. 8.4 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 1.9许可证变更申请 1.9.1 变更制造范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许可活动范围, 应当按照 原申请审批程序向国家核安全局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1.9.2 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 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