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4-01-10

执行董事雷键先生为与中核二三香港一致行动人士中核投资之董 事;

执行董事韩乃山先生为中核二三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执行董事郭树伟先生为中核 二三香港之董事,同时亦为中国核建股份公司及中核二三国际部总经理;

执行董事宋利 民先生为中核二三总经理秘书.因此,董玉川先生、雷键先生、韩乃山先生、郭树伟先 生及宋利民先生已於董事会会议上就框架协议、分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放弃投 票.董事会确认,除董玉川先生、雷键先生、韩乃山先生、郭树伟先生及宋利民先生 外,概无其他董事於框架协议、分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除上述董事外,概无其他董事须就有关框架协议、分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董玉川先生、雷键先生、韩乃山先生、郭树伟先生及宋利 民先生 (彼等已因上述理由於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框架协议、分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放弃投票) 除外) 认为框架协议及分包协议乃於本集团之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 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及条件 (包括建议年度上限) 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核二三香港持有本公司约28.25%股权,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中核投资 合共持有本公司约37.66%股权.中核二三持有中核二三香港100%股权,因此按照上市 规则之涵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框架协议及分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鲜泄 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C

8 C 由於建议年度上限涉及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且建议年度上限之总金额低於港 币10,000,000元,因此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 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核投资」 指 中核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核建股份公司」 指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国有企业,并 拥有中核二三80%权益;

「中核二三」 指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国有企业;

「中核二三香港」 指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 (香港) 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

「中核二三控股」 指 中核二三控股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 司,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核二三核电检修」 指 深圳中核二三核电检修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企 业;

「中核二三海外」 指 中核二三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核工业二三国际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建设合同」 指 中核二三海外与海工英派尔就建设项目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 五日订立之建设合同;

C

9 C 「建设项目」 指 在地盘上兴建一座自备发电站;

「持续关连交易」 指 中核二三海外与中核二三进行之交易,详情见本公告 「截至二 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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