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01-13 |
1 ― 粤司办〔2014〕234 号 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 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 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 则》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14年8月22日―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 年8月22 日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司法鉴定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95 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粤府令第
169 号) ,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行 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 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指导、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认证认可和司法鉴定质 量评估等质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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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司法鉴定 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二)有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的场所;
(三)有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有符合司法部规定的仪器、设备,或必需的通过认 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 设备具有所有权;
(六)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 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
2 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 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副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八)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 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 ―
3 ― 汉字.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在 1-2 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 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名称+司 法鉴定所 ;
业务范围在 3-5 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 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 ;
业务范围在
6 项(含6项)以上的,名 称构成为 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
(二)事业性质单位申请的、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构成为: 设立主体单位名称+司法鉴定所(中心) .类别、 所、中心的称谓要求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