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01-13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应当登录所在地 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 5) ,交回司法 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件、司法鉴定印章. 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注销登记情形而不申请注销的,由地级 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审核程序按照本细则
第三章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注销登记 决定书.
第七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 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告,纸质 版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编印. ―
10 ― 第二十九条 凡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及司法鉴定人应当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 机构名册(广东省) 》 ,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 公告一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更新公告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第八章 许可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许可登记档案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由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 门各保管一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资料应并 入其许可登记档案保管. 第三十三条 经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存在递交虚假登记材 料的,应当将相关申请材料作为调查取证材料,依照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 ―
11 ― 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12 ― 附件1 受理日期: 年月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公章) 填表时间: ―
13 ― 填表说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 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应采用 A4 规格纸双面印制,可自行复印(签名、盖公 章页除外) .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建成启 用前,本表作为申报材料由申请人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下载表格填 写后报送登记机关审核.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启用后 不需提供本表,以该系统受理后生成的电子文档打印之纸质件报送 登记机关审核. ―
14 ― 申请人 基本 信息 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 证明文件(营 业执照等) 有效期 以下为(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信息 司法鉴 定机构 名称 备选 名称
1、
2、 住所 地址 电子 信箱 电话 传真 邮政 编码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机构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资金 数额 申请登 记类型 初次申请登记 增加鉴定类别 增加鉴定项目 申请 司法鉴 定业务 范围 申请人 意见 我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呈审核单位审批.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