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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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并退回申请 材料.
第四章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执业类别,需提交申请书 及符合第十条
(七) 、
(八) 、
(九)项规定的材料,程序参照第 三章.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变 更申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 资金数额的变更申请.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或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修改,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材 料: 变更名称的,提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3,下同)及符合第 九条规定的名称;
变更住所的,提交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
(五)项规定的材 ―
7 ― 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提交申请表及符合 第十条
(四)项的材料;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第
(六)项的 资金证明.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在《司法鉴定许 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登记十日内报省级司 法行政部门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 期限应当与原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是司法鉴定 机构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自颁证之日 起计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 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登录所 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 , 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 (格式见附 ―
8 ― 件4) ;
(二)司法鉴定人聘用合同;
(三)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表》 (格式见附件 2) 、 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四)认证认可证明材料. 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或鉴 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业务范围(注销或增加执业类别)其 中一项或数项有变化的,按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或 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办理.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 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十日内换 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
(二)不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 法鉴定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 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
9 ―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