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01-21
《龙享安康两全保险》2012 年11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龙享安康两全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六条 基本保额 第十九条 宽限期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条 借款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一条 效力恢复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 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ENR.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 义) ,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合同及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 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 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及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 大疾病保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 1.1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 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中的其中一项 保险金.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建信人寿[2012]两全保险第

015 号 《龙享安康两全保险》2012 年11 月备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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