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01-21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见释义)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0 年、20 年、30 年,共3种,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并载于 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六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与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相同.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 金额为基本保额.从第

2 个保单年度开始,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的 3%递增.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 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 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 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龙享安康两全保险》2012 年11 月备案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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