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4-01-21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母婴安 康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 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新 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 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 险人均不包含附带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十 五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 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 或遭受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 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 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 或遭受意外伤 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人均新生 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 监发[2014]6 号) (以下简称《标准》 )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 《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 1)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 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 本公司 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 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 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 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 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责任及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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