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4-01-21

三、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见 附表 2)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或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 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被保险 中国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

01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 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 本公司按该项新生儿损伤所对应的人均分项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 伤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该项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以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 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及 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 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八)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 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九)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新生儿损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意外保险金额,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及其 项下的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人均新生儿身 故保险金额及人均分项保险金额, 分别指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及分项保险金额 除以参加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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