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4-01-21 |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 第四条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身体健康的
0 周岁至
17 周岁者,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 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90日为等待期,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连续投保本合同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连续投保时保 险人有权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险种整体经营状况及被保险人年龄对费率进行调整.在 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 ,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 ,保险人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的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合同释义部分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政府依法拘禁 或入狱期间;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的相关疾 病;
(六) 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符合本 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或症状;
(七) 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八) 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
2 疗事故;
(九)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 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 及 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定义的不在此限);
(十)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