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4-01-21 |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 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 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 载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达成给付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 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3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