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1-21 |
南山人寿幸福安康定期寿险(样本)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完全失能保险金大众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意外一至十一级失能保险金、意外重大烧烫伤保险金身故关怀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首次罹患侵袭性癌症疾病保险金、首次罹患低侵袭性癌症疾病保险金(本保险为不分红保险单,不参加红利分配,并无红利给付项目.) 因本契约在费率计算时,给付成本已考虑死亡脱退因素,故被保险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约附表一所 列完全失能等级之一,本公司依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而本契约终止时,其他未给付项目无解约金. 本商品投保时,癌症等待期间为九十日.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104)南寿研字第071号函备查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依中华民国
107 年9月17 日金管保寿字 第10704937510号函修正保险公司免费申诉
电话:0800-020-060 传真:412-8886 电子信箱〈E-mail〉 : [email protected] 当事人资料:要保人及保险公司.契约重要内容
(一)契约撤销权(第3条)
(二)保险责任之开始与契约效力停止、恢复及终止事由(第4条、第6条至第
8 条、第10 条、 第13 条、第15 条、第17 条、第28 条、第34 条)
(三)保险期间及给付内容(第5条、第13 条、第15 条、第17 条、第19 条、第21 条、第23 条、第25 条、第26 条)
(四)告知义务与契约解除权(第9条)
(五)保险事故之通知、请求保险金应备文件与协力义务(第11 条、第12 条、第14 条、第16 条、第18 条、第20 条、第22 条、第24 条、第27 条) 第2页,共17 页
(六)除外责任及受益权之丧失(第28 条、第30 条)
(七)保险金额之变更(第32 条至第
33 条)
(八)保险单借款(第34 条)
(九)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要保人住所变更通知义务(第38 条、第39 条)
(十)请求权消灭时效(第40 条) (十一)不保事项(第29 条) 第一条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 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 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契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 系指本?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契约保额,若尔后该保额有所变?,则以变?后并批注於本 保险单之?额为保险金额.
二、伤害: 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三、意外伤害事故: 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四、医院: 系指依照医?法规定?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医疗法人医院.
五、大众运输工具: 系指?有世界各国政府所核发之有效许可?驶证明及合法载客营业执照,在对?特定人开放 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众运输为目的下,其营运时间及?线系经有关政府机关核可之交通运 输工具,其内容如下:
(一)?上大众运输工具:系指?驶於固定?线之动??辆.
(二)水上大众运输工具:系指?驶於固定?线之机动船舶.
(三)空中大众运输工具:系指?驶於固定?线之商用航空客机.
六、乘客: 系指搭乘本?约所称之大众运输工具之人,但?包括驾驶该大众运输工具而获有报酬之驾驶 员或受雇服务於该大众运输工具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