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1-21 |
七、医师: 系指合法?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八、癌症: 系指组织细胞有恶性细胞不断生长、扩张及对组织侵害的特性之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 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最近采用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版本归属於恶性肿瘤 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恶性类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恶性黑色素瘤之皮肤癌(包括皮肤附属器癌及皮纤维肉瘤) . 癌症(轻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统).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头状癌.
五、甲状腺微乳头状癌(微乳头状癌是指在甲状腺内1公分(含)以下之乳头状癌).
六、边缘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3页,共17 页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宫颈癌.
十、第一期大肠直肠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轻度)以外之癌症. 本?约所称癌症,以被保险人自本?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开始或?效日起,经医 师诊断确定符合上述定义者为限;
如要保人於本?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保险?额并经本公 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险?额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九十一日开始 被保险人所发生者为限.
九、首次?患: 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前未曾被医师诊断确定罹患任何本条约定之癌症,且於本契约 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开始或复效日起,经医师诊断确定第一次罹患本条约定之癌 症. 第三条契约撤销权 要保人於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契 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达翌日零时起生效,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本契约撤销生效 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 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或趸缴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 的凭证.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或趸缴保险费之金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 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或趸缴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前项情形,在本公司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 责任. 第五条保险围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身故、诊断确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级之一者、首次罹患第 二条约定之癌症,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确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
一、附表三所列重 大烧烫伤者,本公司依本契约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第六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本条仅适用於缴费方法为期缴者〉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 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 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垫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本条仅适用於缴费方法为期缴者〉 要保人得於要保书或缴费宽限期间终了前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声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 於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应以本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如有保险单借款者,以 扣除其借款本息后的余额)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契约继续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一垫缴日前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垫缴保险费的利息, 自宽限期间终了的翌日起,按垫缴当时本保单办理保险单借款的利率计算,并应於垫缴日后之第 一日开始偿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