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1-21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 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应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 依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大众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关怀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 前项情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大众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关怀保险金」或 丧葬费用保险金后,如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领取前述金额之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 金」、「大众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关怀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归还本公司,其间 若有应给付保险金之情事发生者,仍应予给付.但有应缴之保险费,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於本?约有效期间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本契约缴费方法为期缴者,前项情形,本公司另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缴付之未满期保险费,退 还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三条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不适用前项之约定. 订?本?约时,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为被保险人,其 「身故保险?」 变?为丧葬费用保险?. 前项被保险人於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含) 以后所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额总和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过订立本契约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半数,其超过部分本 公司?负给付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部分之已缴保险费. 前项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数个保险契(附) 约,且其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额合计超过前项所定之限额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丧葬费用?额 围内,依各要保书所载之要保时间先后,依约给付丧葬费用保险?至前项丧葬费用额?上限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险公司之保险?约要保时间相同或无法区分其要保时间之先后者,各该保险 公司应依其丧葬费用保险?额与扣除要保时间在先之保险公司应?赔之?额后所余之限额比?分 担其责任. 本公司依本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或丧葬费用保险?,本?约效?即?终止. 第十四条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申领 第5页,共17 页 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或其誊本.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