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4-01-23

7 C 综合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属公 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之实体 (包括结构性实体) .当本集团可获得或有权获得自参与投资对象 营运所得可变回报,且有能力运用其对投资对象之权力 (即赋予本集团现时主导投资对象相关活动 之能力之现有权利) 影响该等回报,即取得控制权. 当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於投资对象大多数投票权或类似权利,本集团於评估其是否拥有对投资 对象之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 与投资对象其他投票权持有人之合约安排;

(b) 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之权利;

及(c) 本集团之投票权及潜在投票权. 附属公司之财务报表乃就与本公司相同之报告期间编制.附属公司之业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当日 起综合入账,并继续综合入账直至有关控制权终止当日为止.本集团会就会计政策中可能存在之相 异之处作出相应调整,使其相符一致.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各组成部分归属於本公司股东及非控股权益,即使此举导致非控股权益出现亏 绌结余.所有集团内公司间之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本集团成员公司间交易之现金流均於 综合账目时悉数对销. 倘有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有关附属公司之会计政策所阐述控制权三项要素中之一项或以上出现变 化,则本集团会重新评估是否仍然控制投资对象.附属公司之所有权权益变动 (并无丧失控制权) 乃 按权益交易入账. 倘本集团丧失对附属公司之控制权,则会取消确认(i)该附属公司之资产 (包括商誉) 及负债、(ii)任何 非控股权益之账面金额及(iii)於权益内记录之累计换算差额;

并确认(i)所收代价之公平值、(ii)所保 留任何投资之公平值及(iii)损益内任何因此产生之盈亏.本集团应占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内确认之 部分乃重新分类至损益或保留溢利 (视适用情况而定) ,所用基准与於本集团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 债之情况下所规定者相同. C

8 C 1.3 会计政策及披露变动 本集团已於本年度之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以下经修订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计入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的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第12号修订本 於其他实体的权益披露: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的围 澄清 除下文所解释有关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的影响外,采纳上述经修订准则对该 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财务影响. (a)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要求实体作出披露,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评估融资活动所产生的 负债变动,包括现金流量及非现金流量产生的变动.因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将披露於综合 财务报表提供. (b)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厘清实体於评估是否有应课税溢利可用作抵扣可扣减暂时差异 时,须要考虑税务法例是否对於可扣减暂时差异转回时可用作抵扣的应课税溢利的来源有所 限制.此外,该等修订就实体应如何厘定未来应课税溢利提供指引,并解释应课税溢利可包括 收回超过账面值的部分资产的情况.该等修订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或表现并无影响,原因是本 集团并无修订本围内的暂时差额或资产. (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澄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的披露规定 (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2号第B10至B16段外) 适用於实体於附属公司、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分类为持作出售或计入 分类为持作出售的出售组别的权益.该等修订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并无影响,原因是本集团於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并无分类为持作出售的出售组别之附属公司,因此毋须作出额外披露.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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