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1-31 |
6 段规定的合格证件和文件,借 用航材的航空运营人可以临时装机使用该航材, 但不得超过
72 日历 小时,同时还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1.2.1 借用方应当与出借方签署了正式的航材租用或借用协议;
11.2.2 借用方应当对出借方的质量系统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确认 其质量系统具备等效性,所提供的航材的合格证件和文件符合自身 的标准和要求;
11.2.3 航材应当至少具备出借方签署的航材附件挂签和出库单,并 且航材附件挂签上应当至少包含下述方面的内容: (1) 名称 (2) 件号 (3) 序号 (4) 部件状态(新件或可用件) (5) 修理工作类别 (6) 寿命情况 (7) 适航放行证明文件种类和证书编号 (8) 接收检验日期、地点和授权人员签署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14-
2011 年6月29 日11.2.4 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经过接收检查,确认该航材处 于可用状态. 11.3 当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空器部件时,还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1.3.1 其使用时间在本公司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11.3.2 其使用时间在出借人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11.4 在下列条件限定下,航空运营人可临时借用不具备民航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