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01-31

航材供应 商的评估应当由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进行,其中应当至少对航材 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估并记录,以确认其提供的航材是经过民航局 批准或认可的,并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 对同样的航材报价过低的供应商;

(2) 当其它供应商都短缺的航材, 而某供应商却保证以比其他供 应商短很多的时间供货;

(3) 某供应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 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其已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10.2.2 航材入库检验:航材入库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并了解航材的 标识和文件的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检查内容并记录: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2011 年6月29 日-11- (1) 确认航材的包装有航材供应商的标识,并且没有开封或破 损;

(2) 核实实际的航材和发货收据与订货单,确认在件号、序号和 有关历史记录(如适用)一致;

(3) 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 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

(4) 确保其库存寿命和/或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如适用) ;

(5) 目视检查航材及有关文件, 确认其可追踪至经民航局批准或 认可的来源;

(6) 评估任何可见的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 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 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

(7) 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随机抽样检查, 确认其型号和数量是 否符合;

(8) 对于需要特别存储要求的航材, 应该有生产厂家 (对于新件) 或修理厂家(对于修理件)对该航材的存储要求说明,如使用了油 封还应说明油封的油型号以及油封到期时间;

(9) 隔离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确认(如:获得必要的文件、确认 不正常的情况是由运输或搬运造成的等) . 10.2.3 航材供应商清单:航材供应商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的 并经维修副总经理或由其授权质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航空运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12-

2011 年6月29 日 营人应当严格按照航材供应商清单采购航材.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应 当至少包括航材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格证件号、合 格证件有效期限、采购范围等内容,并应当及时将合格证件到期、 放弃、暂停或吊销的航材供应商从清单中剔除. 10.3 当航空运营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供应商或可疑 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也鼓励任何个 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局报告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上述报告可以 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报告: 北京东四西大街

155 号 邮编:100710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电话:010-64091423/1473/2423/2473 传真:010-64030987 11.航材的租用和借用 11.1 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运营人可以向其它航空运营人 或航材供应商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11.1.1 保证租用和借用的航材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部件并具备本 文件第

6 段规定的合格证件;

11.1.2 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应商应当在航空运营人的航材供应商 清单之内;

11.1.3 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经过接收检查,确认该航材是 适航的并处于可用状态;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2011 年6月29 日-13- 11.1.4 在装机时,航空运营人应当确保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构型、 状况满足相应飞机上的装机要求. 11.2 在AOG 的紧急情况下,对于航空运营人向其他 CCAR-121 部 航空运营人临时租用或借用的航材,如果出借航材的航空运营人由 于客观原因无法随部件提供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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