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1-31 |
5.3.6 由民航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零部件;
5.3.7 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5.4 标准件: 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 包 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 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2011 年6月29 日-5- 注:对已符合相应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标准件,如果航空器或 其部件制造厂家对其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检验要求或质量控制标准并 赋予其全新的件号,则这些件不能再被视为标准件. 5.5 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 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 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 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5.6 新件: 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 (制造厂型号审 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 5.7 航材: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5.8 航材供应商: 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 件和原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包括经批准或认可的航 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 运输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5.9 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 具备合格资质的维修厂家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和获取航材,进入 库房,然后再将所购买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或租赁给航空运营人 的机构.维修单位在向航空运营人销售、租赁航材时,将视为航材 分销商. 6.航材的标识和文件 6.1 除标准件和原材料外, 民航局批准的新件应具备如下合格证件和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6-
2011 年6月29 日 标识: 6.1.1 由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 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6.1.2 根据 CTSOA 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 示出下列信息: (1) 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2) 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
(3) 序号和/或制造日期;
(4) 使用的 CTSO 号;
6.1.3 根据 PMA 制造的航空器部件, 必须标明件号, 并以标明 PMA 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1) 名称;
(2) 制造厂家或其标记;
(3) 件号;
(4) 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注:当有些部件较小或标注件号不实际时,可能仅在信函中注 明. 6.2 对于民航局认可的外国制造的新件, 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 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批准放行证书. 6.3 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 表明其符合航空器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2011 年6月29 日-7- 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并具有 制造厂家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 6.4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6.4.1 应当具备有效的维修放行证明文件(即AAC-038 表) ;
6.4.2 应当具备由航空运营人或航材供应商出具的部件使用状况信 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该方面的内容: (1)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 动机的使用人/型号/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