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1-31 |
(2)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
(3)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6.4.3 应当具备本文件 6.8 段规定的用于确定部件适航性的适用信 息. 6.5 应急情况下, 国内航空运营人临时借用不具备民航局批准或认可 合格证明文件的航空器部件应当符合本文件第 11.4 段的规定. 6.6 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可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的维修放行证明. 6.7 由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修理并返回相应送修航空运营 人的部件,除应当具备 CCAR-145 部规定的维修放行证明文件(即AAC-038 表) ,还应当至少提供下述记录: 6.7.1 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6.7.2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8-
2011 年6月29 日6.7.3 零部件更换记录;
6.7.4 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 ;
6.7.5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 6.8 航空器部件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 适用信息: 6.8.1 适航指令状况;
6.8.2 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6.8.3 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 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
6.8.4 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6.8.5 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 的状况;
6.8.6 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6.8.7 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 大的故障或事故. 7.航材供应商的文件 7.1 新件、 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到民航局批准或认 可的生产系统的证明文件,包括下述有效的适用文件: 7.1.1 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7.1.2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7.1.3 标准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厂家说明;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2011 年6月29 日-9- 7.1.4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7.2 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到民航局批准或认 可的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件(包括其经批准的维修单位手册、维 修能力清单和批准函件) . 8. 航材采购合同 8.1 航空运营人在采购航材时,必须通过与航材供应商签订合同进 行. 8.2 航材采购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所采购航材的件号(或型号) 、数量、航材供应商名称、合格证件要求等内容,如采购使用过的航材 还须在合同中明确提供 6.8 段中要求的信息. 8.3 航材采购合同应当同航材的合格证件及其他要求文件一同保存. 注:航材送修合同的有关规定参见 AC-121-66. 9.航材的适航状况限制 9.1 航材运输及包装要满足 ATA-300 的要求, 并应当参考 CCAR-145 部的要求妥善存储和保护,以保证其适航性;
对于偏离存储条件的航 材应当参考 AC-121-66 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理后才能使用或者准备使 用. 9.2 航空运营人在采购航材时还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 9.2.1 经过高温、 失火、 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 需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 用性后方可采购;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10-
2011 年6月29 日9.2.2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 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10. 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0.1 非经批准航材是指未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 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与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 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数据,而购 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 (如热处理、 电镀、 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 10.2 为避免购买和使用非经批准航材,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确保获 得批准或认可的航材的制度,并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0.2.1 航材供应商的评估:航材供应商的评估应当包括对除型号合 格证持有人及其批准的供应商以外的所有供应商的评估;